【答疑解惑】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普遍的问题之备案申请表

日期:2024-01-28 17:25:33 |   作者: 行业新闻

  企业:最近我们收到普通化妆品备案监督检查出具的意见,很多都和备案申请表有关,小编能介绍一下吗?

  小编:好的,近期备案审查中发现一些备案申请表有关问题,大多分布在在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方面。小编今天就来介绍一下备案申请表相关共性问题,帮大家更好地理解备案申报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备案资料质量。

  1.备案申请表中的产品剂型“02 液体”与产品标签中使用方法的“喷洒”不一致。

  小编提示:《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该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所以对于使用方法为“喷洒”类的化妆品,企业应明确是否属于“喷雾剂”或“气雾剂”,并补充相应资料,规范填写产品剂型。

  2.备案申请表中功效宣称勾选“清洁”与产品标签中“保湿”、“舒缓”、“滋养”等宣称不一致。

  小编提示:《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的功效包括新功效、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除臭、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爽身、护发、防断发、去屑、发色护理、脱毛、辅助剃须剃毛,应核对产品的名字,并在功效宣称栏准确勾选相应类别。

  3.备案申请表项中“生产信息”栏勾选“境内委托生产”,但未上传委托关系文件。

  小编提示: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境外公司制作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委托关系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产品的名字、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名、生产地址、本产品接受委托的日期、受托生产企业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人的签章。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可提交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公司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以确认委托关系。

  4.备案申请表中作用部位“03躯干部位”与产品标签使用方法中“敷满全身”不一致。

  小编提示:《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2中规定了10种及新功效作用部位,企业可结合使用方法中使用部位进行判断,确保备案申请表中作用部位填写完整、无误。

  (2)备案申请表中使用人群为“01婴幼儿;02儿童”,产品的名字宣称“修护”,未填写C新功效。应当确认适用人群是否合适,如适用,应该要申报特殊化妆品。

  小编提示:《化妆品分类规则和目录》附表3中规定了3种及新功效使用人群,格外的注意婴幼儿及儿童使用人群中功效宣称的限定,其中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超出限定的功效则为新功效产品。

  6. 配方及产品标签项信息数据显示申报产品为套装产品,但申请表中未勾选“套装产品”。

  小编提示:国内的相关套装形式总共有三种: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两个或两个以上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