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前存案人应对化妆品成效声称进行点评

时间: 2023-12-26 21:31:18 |   作者: 眼部


  (记者 马彦铭)近来,河北省药监局印发《关于一般化妆品存案有关事宜的布告》。布告提出,依据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成效声称点评标准的公告》要求,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结存案的化妆品,存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对化妆品的成效声称进行点评,并上传产品成效声称依据的摘要。逾期未完结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布告提出,依据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经过原注册存案渠道和新注册存案渠道存案的一般化妆品,一致施行年度报告准则。存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经过新注册存案渠道,提交存案时刻满一年一般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无法完结年度报告的产品,存案人可在期限改正期内请求刊出存案。已在新注册存案渠道招领的产品,存案人可经过存案渠道请求刊出;未在新注册存案渠道招领的产品,存案人可对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刊出存案的书面请求。自动刊出存案的产品,如不存在违背法令和法规的景象,存案刊出前已上市产品可出售至保质期完毕。